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没地契如何打官司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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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民国治房] 没地契如何打官司?

作者: 李开周 

刊发于总2103期《中国经营报》[历史]版 


 北宋仁宗在位时(1022~1063年),有一位大臣名叫刘沆,非常聪明能干。据说他妈怀孕之时,梦见中唐时期名相牛僧孺穿着官服进了他们家,然后他就出生了,所以大伙都说他是牛僧孺转世。牛僧孺擅长断案,可巧的是,这个刘沆也擅长断案。
    有一年,刘沆去湖南衡阳当市长,接了一宗不动产案子。这宗案子其实是二十年前的旧案,已经由很多任领导审理过,但是始终没能审出结果。为什么审不出结果呢?因为缺乏证据。案情很简单,大意如下:
    张三是个地痞无赖,欺负邻居李四不识字,伪造了一份地契,偷偷地将李四家的土地转移到自己名下,等李四一死,他就去夺地。李四的儿子李小四肯定不答应啊,质问道:“你凭什么夺我们家的地?”张三拿出那份假造的地契,地契上写着某年某月李四把地卖给了张三,卖了多少钱,当时有谁在场,写得一清二楚。李小四哭了:“我爸什么时候卖过地啊?我怎么不知道,你这地契肯定是伪造的,我到衙门告你去!”张三说:“地契上还有你爸的手印儿呢,不管你告到哪里,都是我有理。”
    张三有地契(虽然是伪造的),李小四没地契,所以他告了二十年都没有告赢,李四家的土地最终还是被张三占了。
    刘沆审理这个案子的时候,一眼就看出张三不是个好东西,可是断案不能凭感觉,得靠证据。他要想辨别张三手里的地契是不是伪造的,就得核对上面的手印儿是不是李四的,可惜李四早就死了。如果李四当年办过土地证,如果衙门里存放着每一宗不动产的登记簿,那更好办,直接核对土地证和登记簿就行了。可惜宋朝并没有土地证,更没有登记簿,不但宋朝没有,中国历史上任何一个朝代都没有这些东西,唯一可供证明产权归属的文件,就是地契和房契。
    怎么办呢?难道就任凭张三强占李小四家的土地吗?刘沆想了一个主意,他让张三拿出最近二十年来缴纳地税的税单,以此来判决产权归属。这招儿太有效了,假如李四当年真的把地卖给了张三,肯定会把缴税的义务“过割”给张三,不可能地都卖了,还替张三缴税。结果呢,张三自然拿不出税单,于是被关进监狱,至于那份土地,当然要物归原主了。
    刘沆很聪明,但他用缴税凭证来判定产权归属的方法,并不能彻底解决问题。您想啊,地契可以造假,税单当然也可以造假,假如张三事前做足了功课,连税单都伪造了呢?退一步讲,就算张三不懂得怎样伪造税单,那假如李四家的税单丢失了呢?双方都没有税单,这个官司还怎么判?
    要想彻底解决不动产纠纷,只有一个办法:让每一宗不动产交易都在官府备案,让每一项不动产权利都在官府登记,只要有老底可查,什么假契约、假税单都将无所遁形。
    早在宋太宗在位的时候(976~997年),就有一个名叫赵孚的法官想到了这条方法,他向朝廷建议道:“应典卖倚当庄宅田土,今后并立合同契四本,一付钱主,一付业主,一纳商税院,一留本县,违者论如法。”就是说,以后无论不动产买卖还是不动产抵押,一律要签四份合同,一份交给买方,一份交给卖方,一份交税务局备案,一份交县政府登记,否则以违法论处。
    宋太宗采纳了他的建议,但是并没有真正推行下去(如果在太宗时期就推行,也不会出现本文开头那宗不动产案子了),直到太宗驾崩,甚至直到近三百年后宋朝亡国,按史书上的说法,“天下契书之奸巧一如往时”。不动产交易很多,不动产登记很少,虚假契约一如既往,民间纠纷一如既往。
    宋朝以降,每个朝代隔三差五都会呼吁一回不动产登记,结果都没能实施。直到民国成立后,现代意义上的不动产登记,才得以在局部地区开展起来。
    民国时期为什么能够开展不动产登记呢?这要归功于孙中山先生的倡导。清朝末年,孙中山成立同盟会,首次提出“平均地权”的口号,其具体计划就是:建国后让一切业主自动向政府申报其产权及现价,由政府登记并发给权证,今后政府按照登记价格征税,用税收所得资助贫民——如果业主申报价格过低,则政府有权按照申报价格强行征收其产业。
    几年后,辛亥革命成功,清政府倒台,孙中山将治国大权交给北洋军阀,后者在一定程度上贯彻了他的治国纲领,其中就包括不动产登记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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